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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贵州省财产保险公司自律公约

贵州省财产保险公司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贵州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订约单位为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产保险会员公司。本公约由订约单位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
第三条 本公约经省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订立后,订约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即承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和本公约的义务,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及相关自律公约,自觉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切实维护贵州省财产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五条 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照章纳税。
第六条 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向保险消费者告知费率浮动信息及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等信息,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各公司应通过提升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来增强自身竞争力,不得有诋毁同业公司的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争抢保险业务。
第八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各项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管控力度,并对报送保险监管机关及协会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经贵州保监局审批、报备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
第十条 依法合规支付手续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不以支付高额手续费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不得虚列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不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或贵州保监局资格认证的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不向未发生代理行为的代理人或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严禁任何形式的贴费行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通过改变经监管机构批准的条款、折扣系数等方式变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降低保费的行为。
(二)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允许先行出单,致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能自主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行为。
(三)通过先行支付额外费用等方式促使中介人员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进行偏向性引导的行为。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协议中明确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时,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单批改相关制度,保单批改需有合理的批改理由,并做好保单批改登记及对应资料的存档工作,自觉规范保单批改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我省“见费出单”制度,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承保服务规章制度,规范自身承保行为,提升承保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各公司应以证据为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完成报案、查勘、立案、定损、理算核赔及赔款支付等工作,保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赔付,不弄虚作假,不无故拖延,不惜赔、滥赔,不无理拒赔或无理扣减赔款。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理赔制度和理赔纪律,不向被保险人实行固定赔付或赔款包干;不将理赔权限下放给除公估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利用理赔之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诿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条 确保被保险人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车辆维修单位,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在公司指定的维修机构维修为由拒赔或扣减赔款。
第二十一条 在理赔过程中,不以承诺送修、返修或高于市场价格的工时、零配件价格向任何一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采取业务措施、宣传方式和建立规章制度等,促进被保险人了解索赔程序,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我省行业理赔服务标准及理赔人员行为准则,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产险公司联席会制度,定期轮流召集会议,针对财产保险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确定会议主题,共同商议解决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本公约,规范自身行为,自愿接受全行业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协会将对违反上述自律内容的行为通报相应的公司上级机构,请上级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并对违约公司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约行为严重的,协会将对违约情况公开进行登报谴责,同时提请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各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后生效,并适用于各签约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对新进入我省的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新会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督促其签订本公约。各签约公司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半数以上会员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撕毁公约。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本公约的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 0851-85603048。
第三十条  本公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修改。到期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有效期顺延三年;如果有异议,则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11-13 15:10:5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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