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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六盘水市保险从业人员行业禁入制度

为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险行业形象,防范经营风险。经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对在保险从业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一、 行业禁入适用范围:保险从业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保险代理人)在从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者,对其实行行业禁入。
(一) 贪污、挪用、截留、非法获取保险费、应付给代理单位的手续费或诈骗保险金的;
(二)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情节严重引发纠纷或造成损失的;
(三) 误导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任意夸大或缩小保险责任、曲解条款,违背保险条款和规定预测收益,擅自对客户做不实承诺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行业形象或造成保险纠纷及客户利益损失的;
(五) 在投保单中代替或诱导他人替被保险人签字,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
(六)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七) 出卖、出借、转让《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或《展业证》,非法印制保险单证、票据或其它保险资料的;
(八) 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
(九) 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或保险商品进行恶意诋毁或做不实评论的;
(十) 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被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的;
二、 禁入处理程序:保险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公司调查核实确定。凡因以上行为被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的,由所在保险公司将其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查证核实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材料和处理决定意见报六盘水市保险行业协会。经协会审查,认定符合禁入规定的,由协会录入行业禁入名单并向行业内通报。各会员单位一律不得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和保险代理关系。
三、 其他规定:
(一) 各保险公司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调查材料要齐全完整,处理决定要适度,处理前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保险从业人员,可向协会反应,由协会会同当事公司进行复议。
(二) 对列入行业禁入名单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资料,保险行业协会及各保险公司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公开。
(三) 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各会员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使用列入行业禁入名单人员的,每使用一名处以一千元罚款并除责令限期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
本制度保证金为各产寿险会员公司分别在产、寿险自律公约中缴纳到协会指定账户进行专项管理的资金,不再另交保证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1-02 23:55:1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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